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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香港美術教育協會會章 (2022年修訂)

1. 總則

1.1 本會名稱為「香港美術教育協會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英文名稱為: HONG KONG SOCIETY FOR EDUCATION IN ART LTD.

1.2 本會通訊處:九龍石硤尾白田街30號賽馬會創意藝術中心L3-05D室

1.3 本會宗旨

1.3.1 加強社會人士對視覺藝術教育的重視;
1.3.2 確立視覺藝術教育在教育體制中的地位;
1.3.3 提高視覺藝術教育的素質;
1.3.4 提高視覺藝術教育人員的專業地位;
1.3.5 策劃不同層面的活動,提供砥礪交流的機會;
1.3.6 放眼世界,與本港及世界各地視覺藝術教育組織聯繫,積極推動藝術文化發展。

1.4 本會榮譽顧問
凡資深的視覺藝術教育專業人員或社會人士而熱心協助本會會務者,由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提名及通過,可邀請成為本會榮譽顧問。

1.5 本會董事局
本會註冊為「有限公司」時,在顧問律師的指引下,成立了公司董事局。

2. 會員

2.1 會員共分兩大類

2.1.1 基本會員:藝術科教師、藝術導師、藝術從業員、視覺藝術科學生;

2.1.2 視覺藝術科學生會員 (全日制學生:小學、中學、大專)    

個人會籍有效期:以每年年底為截止日期

2.1.3 榮休會籍

會籍有效期:99年會籍
資格:年屆55歲或以上的退休教師會員將自動成為榮休會員
目的:為感謝其在藝術教育界之貢獻,將贈與其99年會籍

2.2 會員權利和義務:

2.2.1 所有基本會員:藝術科教師、藝術導師、藝術從業員、視覺藝術科學生(年齡需二十一歲或以上 )及榮休會員均享有提名,選舉和被選為本會執委會成員的權利。
2.2.2 視覺藝術科學生會員不能享有上述2.2.1項權利。
2.2.3 所有各類會員均可享有各項會員福利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2.2.4 所有會員均受本會會章,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的決議約束。
2.2.5 所有會員均有權利和義務出席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2.2.6 基本會員必須繳交由執委會決定的入會費及會員年費(年費得予調整);學生會員只須繳交會員年費。
2.2.7 所有會員均有權利列席本會的執委會會議,並提供意見,但不具任何表決權。

3. 組織及功能

3.1 組織

3.1.1 本會的最高咨詢機構為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3.1.2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執委會為最高權力的執行機構。
3.1.3 本會邀請的榮譽顧問只負有提供諮詢義務及可列席執委會的定期會議。
3.1.4 本會邀請前任會長擔任榮譽會長只負有提供諮詢義務及可列席執委會的定期會議。

3.2 周年會員大會的功能

3.2.1 選舉執委會成員;
3.2.2 審議及通過執委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3.2.3 評審及調整各項會費;
3.2.4 增刪修訂會章條款;
3.2.5 處理執委會認為有需要辦理的事務。

3.3 特別會員大會的功能

3.3.1 周年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倘遇事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處理;
3.3.2 特別會員大會可以增刪修訂會章條款;
3.3.3 大會只可討論及議決議程中所列明的事項。

3.4 執行委員會的功能

3.4.1 執委會成員由不少於十人及不多於十五人擔任,基本職位包括:

3.4.1.1 會長一人
3.4.1.2 副會長二人
3.4.1.3 秘書一人
3.4.1.4 財政一人
3.4.1.5 執行委員五至十人

3.4.2 執委會的功能

3.4.2.1 執行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的決議;
3.4.2.2 製定每年預算案;
3.4.2.3 向周年會員大會作出建議;
3.4.2.4 籌劃、安排會議,研討會及各種活動;
3.4.2.5 如有需要可成立特別委員會以處理額外事項;
3.4.2.6 召開周年會員大會;
3.4.2.7 主持特別會員大會。

4. 會議

4.1 周年會員大會

4.1.1 周年會員大會通常在每年第一季召開。
4.1.2 周年會員大會法定開會人數為不少於二十位會員。
4.1.3 周年會員大會的主席由執委會會長出任,倘若會長出缺,則由副會長(內務)出任主持會議。
4.1.4 開會通知及議程至少在會議前兩星期郵寄通知各會員。
4.1.5 若法定人數不足,會議必須在一個月內重新召開,假若仍未能取得足夠人數,則大會議程可由執委會負責議決。

4.2 特別會員大會

4.2.1 特別會員大會須由執委會成員提議召開,或由最少十位會員以書面提出要求。
4.2.2 特別會員大會只可討論及議決議程中所列明的事項。
4.2.3 特別會員大會法定開會人數不少於二十人。
4.2.4 開會通知及議程必須在會議前十日內郵寄通知各會員。
4.2.5 特別會員大會的主席由執委會會長出任,倘若會長出缺則由副會長(內務)出任,主持會議。

4.3 執行委員會會議

4.3.1 通常最少每三個月舉行例會一次, 每年舉行不少於4次例會。
4.3.2 開會通知及議程最少在會議前一星期電郵通知或傳真各執委會成員。
4.3.3 法定開會人數為最少7位執委會成員,若人數不足,執委會會長須在兩星期內重新召開會議。
4.3.4 會議的主席由會長出任;倘若會長出缺,則由副會長出任主持會議。

5. 選舉

5.1 所有一年或以上已繳交年費的基本會員、永久會員或榮休會員始有資格提名、和議、被選和選舉執委會成員。
5.2 各候選委員須經由一名具選舉資格的會員以書面提名,並由另一名具選舉資格的會員書面和議,方可參選。
5.3 所有合法會員須在候選名單中選出執委會成員。委員會候選成員可缺席週年會員大會而被選。
5.4 所有合法會員可以委託書形式,委托另一位合法會員於週年會員大會上代爲投票。
5.5 合法會員須按執委會委員名額的數量作出投票。按名額數量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委員將當選為執委會委員,其中榮休會員最多可佔兩席。其餘最多選票的五位將當選為候補委員。
5.6 獲選委員須在一星期內互選執委會的各個職位。互選結果亦須在一星期內向會員公布。
5.7 每屆執委會委員任期為兩年,同一委員不得連任超過三屆,即連續任期最長為八年(自2008年起計算)。如有特殊情況,由當屆執委會決定及作出特別安排,再在會員大會通過。
5.8 會長卸任後自動成為下一屆執委會當然委員,協助新一屆執委會過渡。

6. 獎懲

6.1 獎勵

6.1.1 由基本會員提名,經執委會審核,再經週年會員大會通過,執委會得以其認為 適當的方式,表揚熱心服務本會或對本港美術教育有傑出貢獻的人士。

6.2 處罰

6.2.1. 會員若觸犯下列任何一項,需要由最少10位會員提出,20人出席特別會員大會的議決,得對該會員提出警告或開除會籍處分。

6.2.1.1. 違反會章。
6.2.1.2. 觸犯本港刑事條例。
6.2.1.3. 假借本會名義作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6.2.2. 被開除會籍的會員所繳交的入會費及年費或捐獻概不發還。
6.2.3. 該會員若有出任本會職務者,則所有職務將被自動撤銷。

7. 資產和財政運用

7.1 本會的資產和財政只限用於本會各項經常性開支及拓展1.3項(本會宗旨)規定的一切事實上,不得挪作其他用途。「所有其它規則以非牟利有限公司條例為依據」。

8. 債項與承擔

8.1 倘在某屆任期內出現負債情況,得由當屆執委會的所有成員承擔。

9. 附錄

9.1 本會須經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議決並得到超過半數的全體基本會員贊同,方可解散,所餘資產概贈本港被政府認可的慈善機關。
9.2 本會章程如有任何增刪修訂,均須經由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得到公司註冊處批准,方能生效

18.01.2022

組織及功能
會議
選舉
會員
獎懲
資產和財政運用
債項與承擔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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